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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磷产业商会章程

2025-03-25 商会章程 浏览:9 来源:贵州省磷产业商会

贵州省磷产业商会章程

(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)

 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 第一条   商会的名称是:贵州省磷产业商会(以下简称“商会”)。

英文名称:Guizhou Phosphorus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

缩写:GPICC

第二条  商会是由贵州省磷产业链相关企业、大专院校、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 第三条  商会的宗旨:高举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旗帜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为会员提供协调、咨询、服务;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引领会员向磷产业高端、绿色、低碳、智能化方向发展。推进磷化工高端化拓展和精细化延伸,促进磷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;成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。

第四条  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。

 商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 第五条  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商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商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商会承担。

第六条  商会的住所在贵州省贵阳市。

第二章  坚持党的领导

第七条  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,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,在商会开展党的工作。

第八条  商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领导商会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
第九条  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
第十条  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第三章  业务范围

第十一条  商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代表:代表本省磷产业商会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
(二)桥梁纽带: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,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,反映共性问题。

(三)统计:对磷产业商会会员生产经营情况统计、分析,为政府提供产业发展决策。

(四)服务:开展磷产业政策技术咨询服务;建立磷产业资源整合平台、引导磷产业向高端、绿色、低碳、智能化方向发展。

第四章  会  员

第十二条  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十三条  自愿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商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商会的意愿;

(三)在商会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及规范的生产经营相关手续的企事业单位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商会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商会服务;

(四)对商会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商会的章程;

(二)执行商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第十七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 第十八条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、不参加商会活动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公告。

第十九条  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商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五章 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二十条  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 第二十一条  会员大会每届 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商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商会20 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/3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
(二)应熟悉本企业及所在行业情况,能代表行业行使相关职责、热爱商会工作。一般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。

第二十六条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商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三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;

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八条 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九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条  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一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,应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
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罢免会长的,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
第三节  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  商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。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,且设会长1人、副会长不超过11人、秘书长1人。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(理事长)兼任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商会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六条   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专(兼)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十)按商会职能和业务范围处理日常事务;

(十一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八条  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四节  监事会

第三十九条  商会设监事3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本商会设监事会,由3名监事组成,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,监事会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
第四十条  商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一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、商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商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商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六章   罢  免

第四十二条   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,可启动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的罢免程序:

(一)1/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,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。

(二)1/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,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。

(三)1/5以上的会员提议,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。

第四十三条  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,存入商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七章  补  选

第四十四条   商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需补选的,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。

第四十五条  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,监事应列席会议,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六条  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,由当届理事会负责,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。

第四十七条  补选理事、监事的,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,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。

第四十八条 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。

第八章  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九条  商会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条  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五十一条  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商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
第五十二条  商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五十三条  商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五十四条  商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商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五十五条  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六条  商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五十七条  商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九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八条  对商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九条  商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十章 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六十条  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 。

第六十一条  商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六十二条  商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三条  商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六十四条  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,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十一章  附  则

第六十五条  本章程经2025年2月2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六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会理事会。

第六十七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